近日,记者从恩阳区法院获悉,恩阳五家砂石厂、塑料厂在生产过程中的排放物对周围环境与河道造成严重污染。恩阳区环保局对五厂进行行政处罚共135万元,恩阳区法院集中开展了协调执行活动。
据了解,马某在恩阳区恩阳镇明扬村一组建设的“废旧塑料加工”项目与向某、周某在恩阳镇秋溪村一组建设的“废旧塑料加工”项目在未建设水污染防治设施情况下,擅自投入生产。在生产过程中所排放的污染物(废水、恶臭气体等)对明扬村一组小河沟水体、恩阳河道造成严重污染,危害下游农户人畜饮水安全。根据相关规定,工厂被停止生产,并分别处罚45万人民币。
张某在恩阳镇明扬村七组建设的“名扬砂石加工”项目,廖某在明扬村社区建设的“廖付勇砂石加工”项目,雷某、罗某在恩阳镇旱谷村9组建设的“废旧塑料加工”项目在生产过程中排放的污染废物(废水、淤泥等)对明扬小河沟水体与旱谷村小河沟水体造成严重污染,根据相关法律规定,责令三工厂立即停止生产,并分别处罚15万人民币。
裁定书生效后,鉴于五案被执行人对环保局的处罚标准、执法公正产生质疑,恩阳区法院行政庭及时通知申请执行人和五案被执行人到场,集中开展一次协调执行活动。通过集中执行,增加了透明度。(扈磊 记者 杨尚芬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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