近日,《巴中市河长制工作考核办法(试行)》出台。该《办法》共五章二十三条,明确考核坚持“科学统筹、目标导向、实事求是、客观公正”的原则,主要考核市级河长、区县总河长和河段长、市级相关部门河长制履职情况暨区县河长制工作推进成效。
《办法》要求,每年12月15日前,市级河长联系单位将市级河长履职情况报市总河长办公室;区县总河长办公室将第一总河段长、总河段长、市级10条主要河流干流设置的县级河段长履职情况报市总河长办公室;区县河长制办公室将河长制工作开展情况报市河长制办公室;市级相关部门将部门河长制履职情况报市河长制办公室。市总河长办、市河长办主要采取评分法,按自查、考核、审定、通报的程序实施。考核结果纳入区县党委政府、市级部门年度综合目标考核内容,作为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、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的重要内容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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